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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个人房屋出租,发布房屋出租信息

无锡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

个人出租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应纳税额=租金收入×3%。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收入1000—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租金收入100元。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人出租房屋不缴纳营业税。

个人出租房屋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缴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租赁双方还需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缴纳。

个人出租房屋以1个月取得的收入为1次,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收入减去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税率为10%。费用扣除内容包括: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租金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可以从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的各项税金、教育费附加-每月最高800元的修缮费用-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其缴纳的营业税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其他各税种的计算方法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情况相同。

外籍个人在出租房屋时按照规定需要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无锡出租房屋的技巧是什么

一、无锡出租房技巧

1、多层无电梯房更受欢迎。一般说来,无锡房屋出租除了城中村外,大学生更愿意居住的是目前市区那些建造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无电梯老小区房。作为这些老小区的房东更要突出老小区房居住者较城中村单纯、居住更安全,同时较高层电梯房小区物业管理费低等特点。

2、无锡房屋出租合理定价完善配置。由于刚刚走上社会,大学生一般会选择家私家电全齐的出租房,但是对于房屋中这些设施的高档程度就要求不多。因此,房东如果能够将出租房中的这些配套进行完善,特别是增加房屋中的网线,这样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屋的吸引力。

3、无锡房屋出租要适当允许合租。房东如果允许合租,这也会为出租的房屋加分,甚至通过合租的形式适当提高自己的租金水平。因为租金水平可能稍微超过市场水平,但是因为有多个人共同承担,便不会超过此类人群的承受能力。

二、无锡租房要注意事项

1、要注意交通:在租房子的时候,不要过于在意价格,要根据周边交通的便利性来选择,便于自身出行的方便。

2、注意通风采光:看房的时候多呆一会儿,检查房间通风效果和采光度,是否便于自己日常生活。

3、注意周边环境:检查房子门窗的安全性,夜晚周边是否吵闹,是否会影响到自身休息。

4、避免中介:如果在租房的时候有中介的参与,价格就会增高许多,尽量直接与出租人交谈。

5、核实房东信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对房东的身份和房产证等信息进行核实。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7日市人民*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毛小平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与效能管理相结合、租住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县)、区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开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户籍租住人员的居住证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章建筑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出租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证明的房屋方可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四)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五)已列入房屋*公告范围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禁租房屋,有关部门掌握情况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禁租房屋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住宅房屋出租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出租用于集体宿舍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自行建立房屋租赁关系,也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屋租赁格式合同文本,方便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一条本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当事人自行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并和承租人一起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还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件。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关系建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二)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表明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租赁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变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续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自动失效,不需要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社区事务工作机构自接到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房屋,予以办理登记备案,分别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出租登记卡》,并要求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社会责任承诺书》,承租人签订《无锡市市民文明守法责任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在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采集承租人人口相关信息;在15日内将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表明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材料的副本送税务部门备案;房屋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其应当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件。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登记卡》由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号码、*;

(二)出租房屋的坐落、面积、楼层、户型、用途,租赁起止时间;

(三)出租房屋的统一编号。

制作、发放《房屋出租登记卡》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缴纳租赁税费。

房屋租赁税费实行代征管理,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税务等部门的委托,代为征收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七条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公布分等分类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

(二)发现出租房屋内或者承租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机关报告;

(三)外来人员居住满7日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按照规定应当申领居住证件的外来人员居住满30日未申领居住证件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报告*部门;

(四)发现承租人怀孕或者生育的,及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协助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按照规定采集承租人有关信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承租人为育龄人员的,接受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四)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五)遵守出租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在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租赁的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的承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到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出租房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宅出租的有关手续。

实行*定价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9日无锡市人民*发布的《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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