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进步记录

鞍山房屋出租?鞍山最新租房信息

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令第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区规划验收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应按*住宅区设计规范及《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等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上予以标注。

在住宅区中经批准新建的住宅楼(含**安置与插建的住宅楼),市规划部门应综合考虑住宅区的整体情况,按《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规划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条市房产局在规划设计时应先期介入,配合市规划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监管。

第五条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或者按照规划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物业管理设施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若不整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整改。

第六条市房产局应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管。在建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一律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新建住宅区设施移交

第七条住宅楼内的自来水、供暖、煤气、电力的共用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供水单位、供暖单位、供气单位、供电单位、保修期满后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第八条住宅楼内共用的下水管、楼前下水管线、化粪池至市政排水管线之间的排水支干线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房产局,并向市房产局交纳相关的维修管理费用。保修期满后,由市房产局负责维修养护,维护费由市城维费列支。

第四章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

第九条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屋面防水、住宅区内道路、路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由管房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专项用于屋面防水、楼梯间、楼内至化粪池的共用下水管线等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

第十一条私有产权房屋进户门以内由产权人独自使用的卫生洁具、门窗、非承重墙、内墙面、地面、顶棚和阳台等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由产权人自行维修养护。

第五章住宅区的停车管理

第十二条住宅区中按规划设计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由市人民防空部门明确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并明示人防工程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提供住宅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住宅区内部道路上划用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的价格收取停车费(地上、地下及不同地段应有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费收益的分配标准与原则等,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凡利用业主共有共用场地划用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或出租给本住宅区的业主;在未满足本住宅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住宅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对住宅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住宅区道路通畅或影响住宅区公共安全的,应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第十七条住宅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住宅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三)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第六章质量保修款与公共环境维护资金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按单元预留占总建筑面积30%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将自来水、供暖、煤气、供电等配套共用设施移交给相关管理单位的,准予销售预留的占总建筑面积20%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后期工程,并将住宅区内的道路、路灯、雨水井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后,准予销售预留的占总建筑面积10%的房屋。

第十九条建立住宅质量保修款制度。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面积备案时,要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就总建筑面积向市房产局交纳质量保修款。5年保修期满,经管房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对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后,返还质量保修款余额。质量保修款由市房产局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质量保修款。

第二十条建立物业管理公共环境维护资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中标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向市房产局交纳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公共环境维护资金。该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区弃管时环境卫生清理等费用,赔偿因共用设施设备等被擅自变卖、损坏等造成的损失。该资金由市房产局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新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应少于5年,旧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应少于3年。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经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后5日内,市房产局将物业服务企业在本住宅区缴纳的公共环境维护资金返还。

验收不合格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暂时负责住宅区管理。街道办事处管理期间可向市房产局申请使用该住宅区的公共环境维护资金,由市房产局按实际情况审核后划拨。该住宅区的公共环境维护资金使用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对住宅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洁,并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保洁标准收费,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物业管理的相关合同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必须参照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局共同管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参照建设部印发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房屋建设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此方面的维修责任。业主入住后,在房屋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解决。业主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但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交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在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附件中,应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备,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机动车停车场的权属性质,及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的使用说明。

第二十六条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部位面积,在开发建设单位面积备案时由市产权登记部门予以冻结,不得转让,不得出租。

第二十七条物业买受人应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入住前对所购房屋质量及住宅区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进行查验。物业买受人入住后要自觉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并依法向开发建设单位索取竣工总平面图和单体建筑、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物业管理资料,明确维修范围和责任,对不符合物业管理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第二十九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载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费用产生的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业主无法定事由累计6个月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到人民*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要按规定,指导业主、建设单位(包括公有房屋*单位)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与业主委员会相互配合,依法实行自治管理。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在所在区*的指导下,业主可自主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参考市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市物价部门应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能力,制定住宅区的物业收费参考标准,包括基本服务、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含住宅区内道路)、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出租等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依法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设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公开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含机动车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监督。

第八章旧住宅区共用设施移交、改造和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旧小区改造前,自来水、煤气、供电、供暖、排水等配套共用设施由供水单位、供气单位、供电单位、供暖单位、市房产局进行接收,接收后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第三十四条住宅区改造后,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等共用部位,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凡需要维修改造自来水、煤气、供电、供暖、排水等配套共用设施,涉及住宅区内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向区*城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施工进行监管。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后要恢复原状,由区*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各区*应合理划分旧住宅区。旧住宅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划分:

(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二)以原产权房管单位为基础,自然形成的住宅区。

(三)以市区主次干道为界,形成的住宅区。

各区*应对本区内各住宅区的房屋权属、监控系统、物业管理用房、自行车场、封闭设施、道路、绿化等相关物业情况建立档案信息系统,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市房产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各区*应结合社区建设,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旧有住宅区的综合治理。治理的重点及标准:

(一)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整顿临街牌匾广告。

(二)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清理环境卫生,整治脏乱差和环境*染。

(三)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完善管理制度。

改造资金由市*投资、社会力量投资和自管房单位投资相结合,多方筹集。

第三十七条对住宅区内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制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制止。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制止后,违法违规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报请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和协助旧住宅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一)旧住宅区配套设施齐全且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以通过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二)旧住宅区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可以实行开放式的、社区自治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物业管理。

(三)旧住宅区规模比较小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旧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时,可优先由该住宅区中原管房面积最大的房产管理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公有房屋应由产权单位托管给该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与其它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章弃管房屋的接收及管理

第四十条市房产局对全市弃管房屋进行调查分类,根据破损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修缮费用的测算,报市*审批。

第四十一条由市财政投资对弃管房屋进行一次性修缮后,由市房产局接收并负责日后维修管理。

第四十二条原管房单位在弃管前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须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移交市房产局。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有非住宅房产按《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和维修管理,由市房产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与用房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参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县(市)人民*可以依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鞍山二手房买卖过户如何办理

二手房买卖,这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算是什么新鲜词汇了,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案例也可以说是不少的,或许有的朋友会觉得二手房是旧房子,是别人住过的房子,不是自己装修的房子,是一套自己心里没有底的房子。但是反之,二手房也具有交通条件便利,配套设施齐全,拎包入住的各种优点。在权衡利弊之下,还是有不少的朋友会选择二手房。我们下面就以鞍山二手房买卖过户为例,为大家讲述一下鞍山二手房买卖过户如何办理。

一、慎重考虑,确定购买意愿,签订购房合同

首先,买房不是小事,必须谨慎处之。买房不仅涉及的金额大,房子也是咱们日后生活的依靠,因此,对于房子的很多东西,咱们都必须事先考虑清楚。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购买房屋之前,必须对房子的状态进行考察。房子目前是出租的状态还是空闲的状态,是否有抵押出去等等,都需要了解。确定了房子可以正常买卖之后,我们便可以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了。

二、公证合同

完成合同的公证之后,鞍山二手房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需要将房屋评估的报价报上去,也就是咱们房屋*的价格,之后工作人员将对我们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报价一一核实,最终评定是否同意办理过户。

三、缴纳鞍山二手房买卖税费

若是收到房管交易中心的书面同意书,鞍山二手房买卖买卖双方就可以各自开始行动了。例如对于卖房的朋友来说,房子买卖交易过程中是会涉及到一定的税费是需要由卖家承担的,因此卖房的朋友需要到相关部门交纳税费。而对于买房的朋友来说,若是需要按揭*买房,也可以开始向银行提交申请,要知道,在房子买卖交易的过程中,最耗时的便是按揭*买卖的步骤,从申请到最后的放款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当然,买房的朋友也需要对房子买卖过程中的税费负责,双方完成税费缴纳之后会获取相应的完税凭证。

四、获取新房产证

在获取到完税凭证之后,双方再一起前往房屋交易中心进*子买卖过户手续,这个时候就可以直接领取到新的房产证了。

随着各地房价的上涨,随着各地优越位置的减少,现如今,二手房已经成为房地产市场中最受大家关注、最受大家欢迎的地盘,不过一般来说,二手房属于买家与卖家之间的私下交易,也希望各位消费者用户在选择鞍山二手房时可以谨慎小心,在办理流程前先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交易流程,以免出现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通用5篇)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从而签订的协议。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更多房屋租赁合同可点击“房屋租赁”查看。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1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葛佰村四队的厂房和部分辅助房屋全部租给乙方徐斌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20__年7月25日止。

第三条租金交纳和房屋维修

1、经双方协商同意全年租金60000元(六万元整),租金按年交纳,一次付清。第一次交纳从签订合同之日,交纳50%,两个月内交清剩余的50%。

2、甲方对出租的房屋保证不漏雨、不水淹、实现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并向乙方提供不少于40千瓦动力电源。

3、出现不是人为造成的房屋破损要及时修缮,乙方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四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更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按年租金___%,

2、甲方未履行第三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按年租金___%,以日叠加计算,交付违约金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4、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按所欠租金的___%,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5、乙方如不续租,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如要续租,乙方有优先权。租金每年提前一个月交清。

第六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的消息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减少损失的各项准备。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以书面通知为准),多退少补。

第七条争议解决和协议补充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起诉。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2

出租方(简称甲方):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的综合楼东南角三间房屋,出租给乙方开办储蓄所。

二、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乙方租金每年在月日前一次*清。

四、租赁期间房屋出租管理费、税费、清洁卫生费,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额用水服务,用电情况由乙方自行解决,水费由乙方承担(每月30元)。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乙方需维修时必须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的损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退租或甲方收回房屋时,乙方对房屋装修费或设备费,甲方不予承认。

八、如因市政改造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改变用途或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所有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为便于工作,甲方将提前一个月再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乙方不续签合同并缴纳租金,视作放弃。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处理。

十一、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维持该出租房周边秩序,协调与友邻及有关方的关系。

十二、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户型为室厅卫,总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如因市场变化或物价上涨等因素确需调整租金的,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该房屋优先承租权。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于每月日前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管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间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煤气、供暖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将该房屋租赁给乙方,并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0%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3份,甲、双方各执1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1份,自签字(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4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出租自有房产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房产位置、面积和用途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北京延庆县八达岭温泉旅游度假区的美妙时光区幢楼单元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

,委托给乙方出租。

二、乙方如需改变该房产的内部结构、使用空间时,须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条委托期限

首度委托限期为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首度委托期限期满后,双方应协商续签租赁协议。

第三条房屋的租赁排序

一、乙方所接受委托出租房屋的租赁使用排序严格按照签定本协议的先后次序进行计算机程序自动循环排序。该程序的修改密码

由将来的业主委员会掌握,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甲乙双方只能输入或查询,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进

行任何修改。

二、如遇在委托期限内甲方自己使用该房屋时,则计算机程序自动将该房屋的排序放在最后,进行重新排序。甲乙双方签定的本

协议将继续有效。

三、甲方若要自行使用该房屋,工作日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视为

该房屋出租一次,计算机程序自动将该房屋的租赁排序放到最后,若甲方未能按约使用该房屋,计算机程序亦自动将该房屋

的租赁排序放到最后,若在甲方通知乙方之前,该房屋已出租或被预定,则乙方有权将甲方安排在其它房间。

四、在委托期限内,甲方自行寻找的客户,不按电脑排序安排房间,可直接租赁甲方委托乙方出租的房间,同时计算机程序亦自

动将甲方房间的租赁排序放到最后。

第四条经营利润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在协议期间可将该房屋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第三者使用。

二、该房屋出租所得毛收入在扣除以下各项费用后即为该房屋的经营利润:

1、乙方的经营管理费。如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员工福利、奖励佣金、酒店经营营业税等;

2、酒店消耗品。如酒店消耗品(包括卫生纸、小香皂、牙膏牙刷、洗发水、浴液、一次性拖鞋、一次性纸杯、信封信纸、鞋擦、

卫生袋、垃圾袋、保洁用品、消毒用品等);

3、冷热水费、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

甲方在协议期间将以上1至3条所示费用的总和控制在房屋出租所得毛收入的30%以内。

三、经营利润的支付时间、方式:

1.乙方需在次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经营利润。

2.乙方可以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经营利润。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委托租赁期间开始时向乙方提供该房屋。

二、在协议期内,甲方需保证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所有配套设施、设备,完全按照甲方自本项目开发商处

接受该房屋时的全套配置,一并交与乙方,甲方不得私自搬走或更换,并按照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承担实际发生的经营费用。

三、协议期间,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因租赁房屋所放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代扣代缴)。

四、甲方在将房屋委托给乙方时,必须交清房屋的维修基金、本年度物业管理费、冬季采暖费、房屋内财产保险费等费用。否则在

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在协议期间,甲方可随时查询房屋出租情况,甲方可采用以下办理查询:

1、乙方设立网站,随时反映酒店的房屋出租情况,供业主查询;

2、酒店大堂设有自动查询机,机内记录当月的房屋出租记录;

3、乙方每天将房屋经营情况打单记录供甲方随时查询,记录期为一年,同时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对该房屋作自由转租经营,但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且不得在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

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向甲方收取该房屋的各项管理费用。

三、保证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内部的清洁卫生。

a)保证该房屋及内部配套设施等在租赁期间的良好使用状态。

b)协议期满时应及时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该房屋内原有家具、电器等应完好如数返还甲方,并保证房屋完好,如有损害、丢失的,

应负责照价赔偿(房屋、家具、电器、床上用品、装修等自然损耗折扣除外)。

c)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延迟一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经营利润分配

委托出租房屋的经营利润以天为分配单位,并按照同类型房屋分别平均分配。计算方式如下:委托房屋的日经营利润=当日同类型房屋的经营利润总和÷当日委托出租同类型房屋的数量

第八条设施、设备损坏责任及费用的承担

一、本协议期内,凡因乙方人为或乙方出租给第三者所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在本协议期内,如因甲方使用所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甲方负责更换承担相应费用。

三、在本协议期内,该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家具、电器、床上用品等的自然折旧费用由甲方承担。(详见第十条)

第九条甲方自用房屋有关事宜

一、甲方若自用房屋,则不参加使用当日的酒店经营利润分配。

二、甲方临时自用房屋,若未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先通知乙方,则乙方可视当时房屋出租情况予以安排,若确实无法安排时后

果甲方自负。

三、甲方若自用房屋,不必交付租金,但应当自行承担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费、酒店消耗品等费用。

第十条固定资产重置费(折旧费)

自甲方委托乙方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度固定资产重置费为零;第二年度起,每年从甲方应得的经营利润中提取4%作为固定资产

重置费。该项费用专款专用,由乙方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予以保管,专用于房间装修维护、家用

电器、床上用品、卫生洁具的修理

与更新。该费用一旦动用须事先报请业主委员会审定,在业主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及其它

一、甲方须交清房屋维修基金、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冬季取暖费后,本协议方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执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及*政策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5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区路号建筑面积结构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且延期超过三个月;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1.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屋维修责任的;

2.出租方不按合同规定乱收租金的;

3.出租方无理要求或干扰,妨碍承租方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三条租金或租金的交纳方式及税费

1.年租金元,租金交纳方式:

2.按规定租赁交易手续费每年缴纳一次、换发《房屋租赁证》一次。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需在三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房屋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付承租人的合同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时,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到当地房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遇有*动迁本合同自行终止,租赁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责任。本合同一式三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租赁双方各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版(通用5篇)相关文章: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通用五篇)

★个人房屋租赁简易合同5篇

★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文【通用5篇】

★通用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五篇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简版5篇

★简单个人房屋租赁合同2022【精选五篇】

★ 2022房屋租赁合同通用版本五篇

★房屋出租合同模板(通用5篇)

★广州出租房屋合同简洁版五篇

★房屋租赁合同2022通用版五篇

本文链接:http://www.ygd-tech.com/html/87958714.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